关于印发《甘肃省核地质二一九大队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党发【2022】6号文件
各单位(科室)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进一步规范决策议事制度,经2022年2月15日大队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甘肃省核地质二一九大队“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甘肃省核地质二一九大队“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中共甘肃省
核地质二一九大队委员会
2022年2月15日
甘肃省核地质二一九大队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该办法于2018年6月14日以党发[2018]11号文件下发执行,2020年6月又修订收录到大队内部管理制度。本次再次修订该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同时,也符合大队内部管理制度持续推进和不断完善的需要,结合《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大队工作实际,特修订完善如下。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大队“三重一大”运作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作出决定;
(二)大队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决策、依法依规、责任追究、领导末位表态”的原则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行政办公会等形式代替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大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部署和措施等;
(二)大队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等事项;
(三)大队年度党委和行政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等事项;
(四)大队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二级单位设立、撤销、投资参股、产权转让、土地变更或处置等事项;
(五)大队基建工程建设、住房分配、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清偿、国有产权变更等事项;
(六)大队公开招聘(含人才引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技术职称申报、考核、评聘方案和重要业务活动等重大事项;
(七)大队各类奖惩办法、职工福利待遇、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集体劳动合同谈判等事项;
(八)大队权限内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大队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大队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大队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二)大队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原则、要求主要包括:
(一)大队后备干部和厅级以上各类先进人选的推荐和管理;
(二)大队向合作公司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三)大队选聘、任免、调配的中层干部(包括各二级分院、地质项目、工程项目负责人);
(四)大队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干部及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要干部任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其具体要求:
1.重要干部任免程序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均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
2.对拟推的人选,坚持先考察后任用的原则;
3.重要干部任免过程必须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党组织的相关规定,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额度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担保项目,包括:建设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矿权交易、公司重组、合作联营、租赁经营、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含购置房产)、地质找矿研究、对外投资等重大项目;
(二)大队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三)大队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重大和关键性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四)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五)重大项目安排的额度:
1.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下限的投资项目;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10万元以上的服务和工程项目;
3.重大项目安排严格按照集体决策和大队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操作。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大队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大额银行存款支出或转出和大额度现金支出;适用范围为年度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较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出售黄金,以及重大支援、捐赠、赞助等资金使用;
(二)大队大额度资金不包括以下内容:财务部门按银行核定额提取和支取的备用金、按月发放的在职人员工资和奖金、离退休人员各项费用;单笔小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大额定期存款及队属单位之间调配的大额资金的划转业务等,已列入制度预算或大队预算、且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大队会议批准的建设工程、地质勘查项目的大额度资金;
(三)大额度资金使用实行按权限审批制度:
1.凡单笔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支出金额,应由队务会议集体审批;
2.队属各生产经营单位 10万元以内的资金支出,经单位负责人审批,财务科审核后办理支付业务,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资金支出,经单位负责人审核、业务分管领导审批、财务科审核后办理支付业务;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资金支出,经单位负责人审核、业务分管领导审批,财务分管领导审批,财务科审核后办理支付业务;
3.审批情况由财务部门转告申请单位。获得批准的大额资金,按现行财会程序办理;未获得批准的大额资金,也由财务部门向申报单位充分说明缘由;
4.由财务科指定稽核岗位专人动态监控单笔超过10万元以上银行存款大额度资金流向,对有异常的银行划转资金业务实行询问、报告和备案制度,并及时报告大队长或主管财务副大队长;
5.大额度现金支出按照大队《内部管理制度》中财务管理办法、流程进行操作。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由大队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前沟通后,确定那些事项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进行集体决定;原则上大队党委在年初、年中召开党委会,专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提出相关会议决策议案。若遇到在年初、年中专门会议上未涉及的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集体决策时应根据大队内部管理制度中的具体权限、规则程序和内容选择决策方式。
1.集体决策形式主要有:党委会、队务会、党政联席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2.党委会、队务会、党政联席会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经会议批准后交有关单位、科室(部门)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3.需经上级审批的事项,应经队务会议研究,形成的会议决议报上级同意后,交有关单位、科室(部门)组织实施;
4.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条 我大队属于“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大队党委需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发挥政治把关作用,在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会议主持人需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沟通和磋商,根据决策的内容,确定会议议题、形式、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是在大队党政主要负责人充分酝酿沟通的前提下,党委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会议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大队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三条 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上级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
第十五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领导班子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十六条 大队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分管业务的主要责任人。在贯彻落实执行中,要结合大队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十七条 大队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职责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加强对决策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必须公开或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凡不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对决策失误,或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集体或个人,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规定,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科室(部门)或二级单位,应根据该实施办法的原则和精神,对照大队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和修订各自“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大队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自讨论通过下发之日起试行,同时废止党发[2018]11号文件。